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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js4399金沙线(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js4399金沙线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控股子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翔飞”)的资金需求向其分期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其业务快速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降低硅宝翔飞的财务成本,提高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本次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年利率计算,按季度结算,定价公允。同时,硅宝翔飞将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其房产和土地将向公司办理抵押担保。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上述财务资助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js4399金沙线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鸣 波 岳润 栋 叶 定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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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三月三日